发布诋毁激光电视内容,TCL被判赔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时间:2021-08-02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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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TCL惠州公司曾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诋毁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是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者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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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TCL惠州公司曾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诋毁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是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者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