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时间:2023-08-03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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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ìn)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功能,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市城管执法局首次起草制定关于我市城市照明的专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张家口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于7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城市照明定义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规划和建设、维护和运行及节约能源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应当遵循功能完善、景观良好、节能环保、智慧安全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优先建设多功能灯杆,在建设多功能灯杆的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电力和通信公共线缆管廊等设施。同时,要求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照明设施维护运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景观照明用电项目应与城市功能照明项目分开控制,分别计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