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2024年最新《供电营业规则》 用电用户违规用电行为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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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供用电常见问题,根据2024年最新《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作一研读和解析。问题汇集如下: 1.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从哪天开始算是逾期? 2.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是不是必须销户? 3.临时用户可以办理增容吗?如需延期,可延长多久? 4.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安全上的权利义务? 5.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处罚? 6.私增或更换电力设备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行为处罚? 7.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减容、暂拆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处罚? 8.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信息采集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的行为处罚? 9.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行为处罚? 10.窃电的行为处罚?
1.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从哪天开始算是逾期? 按第六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得逾期日起应该是每月一日电费发行日,按第一百条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的逾期之日是指每月二十日违约金计收之日。那到底从哪天起算是逾期?催交的合理期限指哪天?逾期日从哪天算起?比如: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签定的交费日期为每月20日前,用户在20日没有结清电费,21日起才能算逾期还是?如果21日才能算逾期,那只有在下月20日才能中止供电?终止供电时限规定与电费回收时限要求如何衔接,电费催缴单缴费期限怎么填? 解读: 新《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二)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第一百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现用《供用电合同》范本中,均有“用电人应在当月**日前结清全部电费”的条款,超过此日期即为逾期日。结合目前所在省各类用电结清电费要求定。第69、100条所述逾期意思相同。合理期限应考虑各类交费渠道的便利度、交费习惯确定,建议合理期限控制在1-3天,并在短信、纸质催交通知单上予以注明。《供用电合同》范本术语定义已说明:逾期日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与用户约定电费交纳方式、交费期限、中止供电程序等事宜,并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新《供规》规定程序执行。 2.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是不是必须销户? 什么情况下必须销户?销户如何告知?告知包括哪些方式?是否可按新规则要求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客户时,公告一个月后办理销户且无需客户的相关证件。如可执行,该公告是由哪一级发起,通过哪一级的报纸或网络来公告更合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