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密切的强制性条文梳理

时间:2024-08-21来源:佚名

作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最重要的规范,没有之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已正式升级为GB系列。《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与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相比有很多变化。现将《民标》中新增和改变的且与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密切相关的21条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详细对比和梳理,供大家先行学习探讨,便于大家在工作中尽快掌握和运用。

一、较大变化的强条

强条1,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解读:“两个电源供电”修改为“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定义更加精准,并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术语保持一致。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这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本条中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出自《国际电工词汇》IEC60050.601-2008第601章中的术语第601-02-19条“duplicate supply”。因国内各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建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对双电源都有描述,但这几类规范描述似乎有冲突和争议的。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GB51348-2019:13.7.9描述:“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 30s 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 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这里的“一级消防应急电源”、“二级消防应急电源”如何理解?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应不需要应急电源。市电满足一级、二级负荷供电要求后,又设了发电机就视为消防应急电源么?应理解属于加强措施。自备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有区别,应表述清楚以免误解。

强条2,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供电。

解读:新增要求,避难场所配电均需从变电所直接放射式专用线路供电,从线路上保证了避难场所配电的安全可靠性。超高层建筑越建越高,消防救援的难度越来越大,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保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避难层作为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是人员疏散避难的场所。用电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要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专用线路配电意指由变电所低压干线引出的配电回路直接引至用电设备。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小,所选导体截面直接由变电所低压干线引出不能满足热稳定性要求时,可几台用电设备共用一个回路到避难层再进行分配。上述做法均为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从条文解释看“避难场所”是指超高层避难层内的避难区域,不包括类似医院、手术室避难间这类避难场所。供避难区域使用的设备,包括避难区加压风机和照明;通常不设排烟风机;避难区照明可等同于设置100%的消防备用照明;避难区插座也应包括在内。避难区内专设干线配电箱和避难区外非消防配电箱供电显然不合理。从目前看,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容量较小,每个避难层从变电所引出两路专用干线放射式供电到避难层切换后,再分配供电给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双电源切换箱可设置在避难区内,也可设置在避难区外的避难区加压风机和楼梯加压风机使用机房内,设在机房比较常见。设置在避难层的非避难区域使用的消防设备(消防水泵、楼梯加压风机、排烟风机、消防应急照明等)可采用从变电所引出两路专用干线树干式供电至各避难层,经切换后向消防设备供电。按照避难区和非避难区分别设置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电源引自各自区域的消防电源。避难层非消防设备供电可按常规配电。

强条3,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7.6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解读:新规范将“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升级为强制性条文。且关于禁止使用变频调速器,仅限于对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没有扩大到所有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一般情况下消防电梯不再要求,可采用变频控制,符合实际。由于变频调速器为电子控制器,其故障率远远高于接触器,对于消防水泵、防烟及排烟风机这些重要的消防设备,IEC标准中也是采用接触器控制,而不是采用变频调速器。因此本条款对变频调速器控制消防水泵、防烟及排烟风机等作出了限制。由于变频调速器控制器为电子式控制器,属有源器件组成,对环境的要求很高,如振动、温湿度的影响,与接触器控制相比易发生故障,对于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设备不应采用此类控制器。

强条4,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以及电压为35kV、20 kV或10 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解读:新旧规范要求有区别,新规范降低了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耐火等级要求,并强调了常用的中高压等级(35kV/20kV/10kV)的配电及电容器室的耐火二级要求。对上述装置和房间的耐火等级统一要求不低于二级。充有可燃油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电容器等可能因电气过载及短路接地故障引起火灾,规定这些设备用房的耐火等级,就是减少因故障引起火灾时的影响,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其用房的耐火等级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其目的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要将变电所烧毁。也考虑根据电气装置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及影响,作了此规定。配电所变压器室和配电装置室应满足规定的耐火等级要求,保证供电及建筑安全。其实此条,与强条10讲的“GB51348-2019: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内容是相冲突相矛盾的,民用建筑内不得设置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可理解为仅针对充有可燃性液体(油)的电气设备、配电装置、电容器及其用房适用。

说到不得不提及GB51348-2019:6.1.10“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的储油罐;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m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4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5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本《民标》与《建规》GB50016内条款是有冲突的,但后来公布的《建规实施指南》似乎进行的调整,但该“指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有待确认?根据《民标》和“指南”,可以理解为如下:1)发电机房内可设多个储油间,每台机组对应最多可设两个储油间。2)每个储油间储油量不大于1m3,建筑内总储油量不大于5m3。3)储油间应设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建筑内。4)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发电机房的火灾报警装置可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5)民用建筑内的燃油锅炉和柴油发电机房,不应采用闪点低于60的轻柴油(乙类),应采用闪点高于60的柴油(丙类)。6)民用建筑内的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场所,机房内可采用密闭型灯具和电气设备(非防爆)。

强条5,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解读:新旧规范有区别,新规范严格要求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旧规范可以设置过负荷保护但只作用于信号不切断电路。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我们理解为消防负荷和非常重要的非消防负荷,关于这些的配电保护,按新规范要求,从变电所出线到用电末端均不采用过负荷保护。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对于民用建筑来讲,主要指消防动力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配电线路,这些设备安装在水泵房、地下室防排烟机房等潮湿场所,又经常不运行,如果发生电动机轴封锈蚀,启动时间过长,启动电流过大,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可能跳闸,火灾时不能灭火,会造成更大损失,故该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设置时只能动作于报警。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的配电线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过负荷报警应采用电动机控制回路的热继电器的报警信号。过负荷保护动作包括跳闸和报警,只要过负荷不跳闸即为符合要求,配电干线和分支干线、电动机配电线路的断路器应采用单磁脱扣器。但本条并未要求针对所有消防设备,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偏差。

强条6,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现行另一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解读:新民规中要求所有明敷在可燃物闷顶和封闭吊顶内的配电线路,均采用金属导管或槽盒,且升级为强制性条文,防火规范中也有相关要求,只是仅强调了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文。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这些封闭空间内的配电线路一旦发生火灾,不易被发现,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此处可燃物包括:木结构、木吊顶板、PV吊顶板、泡沫吸声板、PC聚碳酸酯板和膜材等。因此,要求在这些密闭空间内应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方式,这是为了保证防火安全采取的措施。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对于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封闭空间内的电气布线,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密闭式金属槽盒布线方式。本条的重点疑问是如何界定可燃物?在无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怎么穿线?当然可穿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同时《建规》实施指南里也允许:可穿B1级及以上的塑料管和桥架。

强条7,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解读:新民规从电气设备出发,更强调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在上述环境中严禁接地,旧民规除了对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有严禁接地要求,同时也对外界可导电部分(如金属水管等)有此要求。为了保障电气系统、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规定了第1款~第4款所述场所严禁接地。第1款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不导电的地板和墙,并保证不同时触及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带地电位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如高压实验室;第2款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将所有可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联结,且不接地。如采用分隔方式供电、人身可以触及的交流220V室外照明灯;第3款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二次侧不接地的隔离变压器供电,多个设备间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例如:不允许进人的喷水池内安装的交流220V水下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第4款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如电视机、电风扇等II类设备。由于采取不同的非接地保护方式,如果外露可导部分人为接地,一旦发生故障将造成电气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故本条中规定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由于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为了对电气设备的接地实施有效保护,本条中规定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第2-4款的理解如下:

不接地等电位联结保护:将所有可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联结,且不接地

电气分隔保护:二次侧不接地的隔离变压器供电,多个设备间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适用II类设备

强条8,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4.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解读:新规范要求是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内集中手动、自带控制,旧规范是“宜”;且新规范要求不能利用切断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这条对于没有消控室的项目,小编认为可以不执行。在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工程中,疏散照明灯的点亮均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通常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由疏散照明控制器控制;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模块控制。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均能完成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条文规定不得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疏散照明灯是基于下列原因作出的界定:一是错误地采用备用照明灯(双头灯)作为疏散照明灯,导致双头灯在火灾时不切断电源不亮;二是如用双头灯代替疏散照明灯,由于灯具内附的电池组具有衰变特性,3年左右就更换电池组,如不及时更换,火灾时一旦切断消防电源,不能保证疏散照明时间(1.5h、1.0h或0.5h)的要求;三是火灾时疏散通道上没有足够的疏散照明时间是不可接受的。基于上述原因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在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系统中,由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疏散照明控制器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的疏散照明系统,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模块控制的。在配电箱附近设控制模块,火灾时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这里理解传统的应急照明灯(双头灯)属于备用照明灯具,而非疏散照明灯具;同时双头灯灯内电池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衰减失效,不可靠,且疏散通道照度可能不达标。但是选择什么样的灯具呢?根据《建规》实施指南要求,应选用可控式且断电也能自动点亮的疏散照明灯具。

二、局部调整的强条

强条9,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4)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解读:“公共场所”前面新增了定语“人员密集”。关于负荷分级的场所描述更简洁,从文字表述上,关于等级的划分更趋严格。如将一级负荷中造成人身伤亡改为人身伤害,将破坏重要单位正常工作改为影响重要单位正常工作等。对于第4款中所述:“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中的“不允许中断供电”中断时间存疑?其含义不明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可根据设备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判定,选择合适的应急电源,绝对不中断供电是不存在的。同时,在GB51348-2019:3.2.2又描述“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与原《民规》的“应符合”,在用词上貌似有所放松?如何把握?原则上遵照执行,也可参照专项规范执行。

强条10,新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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