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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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明确答复:《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已不再适用。灭火器不需要进行“年度强制检测”(即通常所说的“年检”)。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自行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需维修的灭火器送专业维修机构维修,达到报废条件的立即报废更换。 回复依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XF95-2015)第4.1条;《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结论:不再执行公消〔2000〕423号文,无需年检。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发现需维修的及时送修。 回复依据:《灭火器维修》(XF95-2015)。 结论:无全国统一频次,由灭火器用户单位自行制定巡查周期。 回复依据:GB50444-2008第5.3.2条(维修期限)已废止;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灭火器维修》XF95-2015报废要求。 结论:不再执行原维修期限规定。按照XF95-2015及GB55036-2022的报废条件执行,达到报废标准即更换。 →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 灭火器配置、外观、数量、位置、压力、有效期等。发现被挪动、缺失零部件、场所变更等情况,立即处置。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气瓶(筒体)被火烧过;严重变形;涂层脱落面积>1/3总面积;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凹坑;有锡焊、铜焊、补缀痕迹;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腐蚀凹坑;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防腐层失效;联接螺纹损伤;水压试验不合格;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由非法维修机构维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 灭火器应报废的情形(与XF95-2015基本一致,合并整理): 筒体锈蚀面积≥1/3总面积,或表面有凹坑;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器头裂纹、无泄压机构;筒体平底等结构不合理;无间歇喷射机构(手提式);铭牌脱落、模糊、无法识别生产单位或出厂时间;筒体有修补痕迹;被火烧过;出厂时间达到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