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修改与新增条款梳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修改与新增条款梳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日前发布修订意见,现将有关拟修改或新增条款梳理如下,以备后续技术改进参考。 一、第2章术语(修改4条,新增4条)(一)修改条款2.0.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新增“特级负荷(vital grade load)”定义,与原“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并列,统一表述为“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双重电源新增注:“一个负荷供电的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的两段母线,均可视为双重电源”。 2.0.3应急供电系统补充描述:“为了人身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或为了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用来维持重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 2.0.10 TN系统/2.0.11 TT系统均补充“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保护线导体”表述;TN系统定义中明确“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TT系统定义中明确“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保护线导体”。 (二)新增条款2.0.13供配电系统(PDS)定义:“由发电、输电、变电、电能分配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与消费系统的总称”。 2.0.14双回路定义:“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注:“此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2.0.15直流配电系统定义:“以直流方式实现与用户电气系统交换电能的配电系统”。 2.0.16直流供电电压定义:“直流配电系统供电点处的极对极或极对地电压”。 二、第3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修改5条,新增0条)3.0.1负荷分级新增“特级负荷”作为最高级别,重新划分负荷等级: 特级负荷:中断供电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大面积污染/爆炸火灾,或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害、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重要用电单位正常工作(原一级负荷内容); 三级负荷: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负荷(原三级负荷基础上补充“特级”)。 3.0.2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新增“特级负荷供电要求”:①双重电源+增设应急电源,严禁接入其他负荷;②电源切换时间满足负荷允许中断时间;③应急电源容量及供电时间达标。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要求补充前提:“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与一级负荷供电前提统一)。 3.0.6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修改确定依据:“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或使生产活动处于安全状态所需的时间确定”(原仅“允许停车过程时间”)。 3.0.7二级负荷供电系统把“两回线路供电”修改为“双回路电源供电”,明确供电线路类型。 三、第4章电源及供电系统(修改4条,新增2条)(一)修改条款4.0.1自备电源设置条件把“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修改为“特级负荷”,统一术语表述。 4.0.3供配电系统设计原则把“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修改为“特级负荷”,明确除外情形。 4.0.4两回电源线路供电把“两回电源线路”修改为“双回路供电”,“两回及以上”修改为“双回及以上”。 4.0.5多回路供电负荷保障补充“特级负荷”,要求其余线路满足“全部特级负荷、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原仅“一级+二级”)。 (二)新增条款4.0.11直流供配电系统采用条件规定:“当配电系统中存在以直流形式产生电能的分布式电源和直流负荷,且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经济合理时,宜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 4.0.12直流供配电系统构建要求规定:“应综合考虑与其并存的交流系统的互联,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及直流用户的便利接入”。 四、第5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修改4条,新增3条)(一)修改条款5.0.2交流供电电压选择一级配电电压:补充“20kV”,表述为“10kV或20kV”; 低压配电电压:表述调整为“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380/660V”(原“220V/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 5.0.4电压偏差允许值电动机:补充“电梯为±7%额定电压”; 照明:新增“非发光二极管直流照明:±10%额定电压”; 其他设备:补充“发光二极管灯具等其他直流电气设备根据设备特性确定”; 明确“交流照明”与“直流照明”分类表述。 5.0.5调压措施补充“静止无功补偿装置”,表述为“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的接入容量”。 5.0.10电压波动和闪变限值把“GB 12326”修改为“GB/T 12326”(现行国标编号)。 (二)新增条款5.0.3A直流配电电压序列中压直流:优选值±35kV、±10kV、±3kV、±1.5kV;备选值±50kV、±20kV、±6kV; 低压直流:优选值1500(±750)V、750(±375)V、220(±110)V;备选值1000V、600V、440V、400V、336V、240V、110V。 5.0.3B安全电压要求规定:“当安全需要时,应选择交流不高于50V、直流不高于120V且满足使用环境特低电压限值要求的电压等级”。 5.0.16直流电压变换装置要求规定:“直流配电系统的直流电压变换装置或交直流变换装置宜采用电压源型”。 五、第6章无功补偿(修改4条,新增0条)6.0.2无功补偿装置类型新增“静止无功补偿装置”作为可选类型; 明确4种宜采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或混装)的情形:①存在大功率扰动源;②谐波丰富、并联电容谐振风险大;③电压波动/闪变超GB/T 12326;④频繁投切并联电容/电抗器。 6.0.4并联电容器补偿要求新增第6款:“低压无功补偿不宜全部采用分相补偿”。 6.0.8无功自动补偿装置装设条件新增第4款:“无人值守的变电所”。 6.0.12电动机侧电容器要求补充“电动机就地补偿电容器”表述,明确电容器适用场景。 六、第7章低压配电(修改2条,新增1条)(一)修改条款7.0.1带电导体系统与接地型式带电导体系统:补充“直流系统宜采用二线制或三线制”; 接地型式:补充“交流和直流系统都可采用TN系统、TT系统和IT系统”。 7.0.5建筑物配电方式补充单层/多层、高层建筑物配电系统的具体规定: 单层及多层:总配电箱至楼层箱宜树干式/分区树干式,容量大/重要设备放射式,楼层箱至用户箱放射式; 高层:楼层配电点宜分区树干式,楼层箱至用户箱放射式,容量大/重要设备从低压配电室放射式。 (二)新增条款7.0.11小功率直流用电设备配电规定:“当设有直流配电系统时,小功率直流用电设备宜选用特低电压配电,特低电压电源可通过DC/DC转换器取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