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修改与新增条款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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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日前发布修订意见,现将有关拟修改或新增条款梳理如下,以备后续技术改进参考。 新增“特级负荷(vital grade load)”定义,与原“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并列,统一表述为“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新增注:“一个负荷供电的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的两段母线,均可视为双重电源”。 补充描述:“为了人身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或为了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用来维持重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 均补充“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保护线导体”表述;TN系统定义中明确“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TT系统定义中明确“低压配电系统有一点在电源侧直接接地”“保护线导体”。 定义:“由发电、输电、变电、电能分配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与消费系统的总称”。 定义:“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注:“此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定义:“以直流方式实现与用户电气系统交换电能的配电系统”。 定义:“直流配电系统供电点处的极对极或极对地电压”。 新增“特级负荷”作为最高级别,重新划分负荷等级: 特级负荷:中断供电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大面积污染/爆炸火灾,或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害、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重要用电单位正常工作(原一级负荷内容); 三级负荷: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负荷(原三级负荷基础上补充“特级”)。 新增“特级负荷供电要求”:①双重电源+增设应急电源,严禁接入其他负荷;②电源切换时间满足负荷允许中断时间;③应急电源容量及供电时间达标。 补充前提:“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与一级负荷供电前提统一)。 修改确定依据:“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或使生产活动处于安全状态所需的时间确定”(原仅“允许停车过程时间”)。 把“两回线路供电”修改为“双回路电源供电”,明确供电线路类型。 把“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修改为“特级负荷”,统一术语表述。 把“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修改为“特级负荷”,明确除外情形。 把“两回电源线路”修改为“双回路供电”,“两回及以上”修改为“双回及以上”。 补充“特级负荷”,要求其余线路满足“全部特级负荷、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原仅“一级+二级”)。 规定:“当配电系统中存在以直流形式产生电能的分布式电源和直流负荷,且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经济合理时,宜采用直流供配电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