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些跟照明相关的地方新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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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及环境管理,创造整洁的城市环境,近期各个政府开始推出了一些针对市容环境的法律法规,当中针对照明设备的维护及形象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下面小编整合了在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有关照明的法律法规。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表明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路牙、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保持洁净美观; (五)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 (农)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 (七)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损,涵洞、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干净整洁,防护、隔音、隔离、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使用。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照明、电力、监控、通讯、交通、环卫、供排水、供热、供气、太阳能、健身器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污浊、破损、移位、松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拆除、更换、补设。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对此将在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全市在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和集贸市场等场所配置近8万个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了近3万个分类投放点,升级改造了2000多个具备雨棚、洗手池、照明等配套设施的分类投放收集站点,对全市252个居住小区、58个公共机构、60家餐饮机构和22个集贸市场开展厨余垃圾分类收运,一改以往群众反映强烈“先分后混”的现象,使垃圾分类成效让市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 《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生产生活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临时性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划定的场所、设施设置。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设置明确的标志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三)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引导标志齐全、准确、易识别; (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公告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巡查频率不应低于每三小时一次; (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提供问询服务;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生命急救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辖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市城市照明机构按照规定承担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辅助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的日常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