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能、绿色照明企业减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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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了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该《通知》对《横琴方案》提出的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和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推动合作区企业及时享受国家税收“红包”,进一步加大支持合作区建设力度,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通知》细化明确了合作区企业减税、免税等具体适用条件和情形,方便相关企业对照申报,可操作性较强。 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据中照网查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第45条显示,包含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二是要进行实质性运营,具体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通知》明确,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此外,《通知》明确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促进合作区企业更快更好“走出去”,并明确了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符合的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由合作区财税部门牵头协调法律事务、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细化征管流程,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经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引,加强人员培训,扎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合作区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税务、财政、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部门加强实质性经营审查,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做好政策运行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运行情况,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 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 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版) 一、高新技术产业 1.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封装与测试,特色工艺研发与制造,半导体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相关软件研发、配套IP库 2.人工智能产品、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技术开发、测试设备制造 3.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仿生智能与超材料、低维及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电子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复合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材料、新能源材料研发与生产 4.微电子、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技术研发、制造 5.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等技术研发及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6.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的研发、制造 7.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自动驾驶技术、智能消费设备的信息技术研发 8.航天航空、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9.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 10.智能船舶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 11.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设备的研发 12.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的开发、生产 13.智慧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研发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研发 15.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热发电技术、高温利用技术的开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组件、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6.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17.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研发 18.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19.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储存器和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及其相关测试验证工具的研发、制造 20.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制造 21.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22.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建设及运营 23.多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 24.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5.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26.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7.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28.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9.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3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1.无人船、无人机的研发制造 3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 3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34.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5.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36.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37.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38.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技术、食品药品仪器设备开发 39.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与服务 40.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41.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移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品制造 42.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等智能建造技术的研发 43.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 44.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与制造 45.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46.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47.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设备开发及生产 48.电气、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技术的改造升级 49.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系统、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等开发与应用 50.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51.基于大数据、物联网、GIS等为基础的城市信息模型(CIM)相关技术开发 52.城际、市域(郊)铁路、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技术开发 5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 54.放射性、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等危险物品快速探测检测技术开发 55.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气象灾害、生物灾害防范防护技术开发 56.重大事故灾害智能无人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开发 二、科教研发产业 57.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