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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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1、城市道路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快速路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3、 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4、 次干路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5、支路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6、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7、常规照明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8、高杆照明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9、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10、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11、半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12、 非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13、 泛光灯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14、 灯具效率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15、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 18、 悬挑长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