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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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类的视觉感观系统的工作原理,在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视觉作业特点入所需的视觉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确定了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包括: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眩光控制、环境比等。 1、路面平均亮度(L) 它是用来表示道路路面总体亮度水平的一个评价指标,系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地平均值。它是决定能否看见路面上的障碍物的最得要的指标。 2、路面亮度总均匀度(U) 它是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良好的视功能要求路面上的最小亮度和平均亮度相差不能过大,否则,亮的部分会形成一个眩光源,从而影响驾驶员的视觉。 3、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U) 它是指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的比值。如果在一条车道的路面上,反复出现亮带和暗带,形成所谓“斑马效应”,会使得在这条车道上行驶的驾驶员感到十分烦躁,进而影响到人的心理,造成交通隐患。所以,在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的最小亮度和最大亮度的差别不能过大。 4、眩光控制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能力的视觉现象。眩光分为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两类。失能眩光的损害视看物体的能力,直接影响到驾驶员观察物体的可靠性。不舒适眩光一般会引起不舒适的感觉,影响到驾驶员在进行作业时的舒适程度。 失能眩光用相对阈值增量(TI)来表示,它表示当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不舒适眩光通常是通过主观评价来确定其等级,它们之间有如下的关系,见表18-1。 表18-1 眩光评价等级 GR 眩光的感觉程度 评价 1 不能忍受 不好 3 感到烦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