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杆加减法!成都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
近日,《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该条例。
该条例提出,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慧多功能灯杆,集约设置各类杆件,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同时,成都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指挥调度。成都市公园城市、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并接入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 兼顾周围树木生长,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该条例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水域岸线等公共区域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该条例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其中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塑造城市夜景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
不同照明设施对应不同区域设置。其中,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水域岸线;场镇、街道的公共道路;穿越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有照明需求的其他公共通道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重要景区、景点、公园绿地、水域岸线;大型商业街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暗夜保护区域应当严格控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该条例所称暗夜保护区域,是指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人工光进行限制而划定的专门区域。同时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行业技术规范;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照射方向和范围等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便于设施维护,兼顾周围树木生长,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与城市整体景观相融。
另外,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慧多功能灯杆,集约设置各类杆件,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已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设备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并满足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和功能要求。城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节能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照明产品和设备。同时该条例鼓励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 划定照明重点区域和暗夜保护区域 该条例中,成都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公园城市、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分区规划。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夜间照明环境、市民需求和建设现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照明控制提出分类规划要求,划定照明重点区域和暗夜保护区域,确定各类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