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电企业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
时间:2022-12-10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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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发电企业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 对于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电力用户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 (一)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 (二)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