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的分级系统与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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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的分级系统与供电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建筑物在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性或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分为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根据设计规范,某些特等建筑和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列为特别重要负荷。 一、一级负荷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1条规定: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如,医院。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时。如:重大设备破坏、重要产品报废、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如: 重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负荷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视为特别重要负荷。如:国家气象台的气象业务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展室的照明;重要图书馆(藏书上百册)的检索用计算机;国宾馆、国家级大会堂、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的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等。 2、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当需双电源的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下,又难于从地区电网取得第二电源时,应设EPS或柴油发电机。 3.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