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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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的管理,包括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工作票的申请与填写要求等。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国家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原水利电力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工作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正确执行工作票的签发、许可、使用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涉及发电生产设备及所属系统设备上进行的检修、维护、消缺、试验等工作(包括外单位承接检修、安装工程),或与该设备有联系的仪控自动装置、联锁保护回路、表计、仪表、遥控检测电子回路等进行检修或消缺,以及与此相关的门、柜、围栏修理、油漆等工作,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手续。 4.2 工作票签发人的确认,应由所属部门提出,经相关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书面公布。 4.3 工作许可人的确认,应由所属部门经相关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合格,部门领导批准,书面公布,报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 4.4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确认,应由所属部门经相关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合格,部门领导批准,书面公布,报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 4.5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的确认,应经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同意,由安全监察部统一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4.6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4.7 工作票上的工作内容(任务)、安全措施必须按标准命名填写,且工作票使用种类与要求相符。 4.8 同份双(多)联工作票编号必须相同,工作票所有各项签名均须由本人签写。 4.9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端正,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10 同一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持一张工作票(不包括押回票)。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内参加其他工作班工作时,必须将所持工作票押回。 4.11 以下工作开工前必须得到值长批准 4.11.1 省电力公司调度管辖的设备停役检修。 4.11.2 主(重)要设备停役检修。 4.11.3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4.11.4 其他需要经值长批准的工作。 4.12 工作票上允许工作的时间,应控制在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和调度批准的检修时间内。 4.13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一般应在工作前一天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临时工作可在开工前直接交运行值班人员。运行值班员接票后,应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填上接票时间。 4.14 许可工作时间不得在计划(批准)开工时间之前。工作结束时间不得在计划(批准)工作结束时间之后。如已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的,则工作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延期时间(办理工作票延期,应在调度批准的设备停役时间以内,若超过调度批准的设备停役时间,则应在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前,先向调度申请停役延期,待调度同意后再办理工作票延期)。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到期,如工作尚未完成,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15 对当班能结束的工作,办理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的工作许可人,原则上应是同一人。对当班不能结束工作而在其他班结束工作的,由该班负责工作结束的且有工作票许可人资格的值班员签名。 4.16 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的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若确实无须执行或执行有困难需要变更安全措施的,应将工作票退回重填。 4.17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临时代替,并详细交待清楚现场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安全措施、附近运行设备、与其他班组的联系以及监护任务等,并移交工作票。但临时代替的工作负责人不得办理工作转移和工作票终结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及热力机械工作票,则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新的工作负责人,两位工作负责人应做好交接手续。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则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18 事故抢修(节假日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在抢修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指定工作负责人,并得到值长同意方可工作。值长应将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工作开始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及注意事项等详细记入记录簿。预计抢修时间超过4小时(或夜间工作持续到第二天白班仍需继续进行的),可以先开工,但仍应补办工作票手续。 4.19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4.20 工作中确需拆除原来的电缆封堵或敷设新的电缆需要打孔、洞的,必须在工作票上写明需拆除电缆封堵的具体位置,按谁拆除谁封堵、谁敷设谁封堵的原则,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将电缆孔、洞应封堵的位置封堵完好,否则不得终结工作票。 4.21 工作票终结后应盖“已终结”章。 4.22 工作票终结 4.22.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全面检查并清扫、整理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4.22.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共同到施工现场检查验收设备状况,办理检修工作交底手续后,办理终结手续:由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章,双方各留持一份。 4.22.3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4.23 电气工作票的规定 4.2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规定,填写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4.23.2 在6kV及以上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控制回路、信号回路、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进行大修、小修、定校、维修、消缺等工作,均应填用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如一次设备`检修仍需填写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必须由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并且具有电气工作票签发资格的人员签发。 4.23.3 当电气系统、设备的控制回路、保护回路、信号回路、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大修、小修、定校、维护、消缺等工作需要一次设备停役,而一次设备又不单独进行工作的,可以只执行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若一次设备需要工作时,则一次设备的工作应另外执行电气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 4.23.4 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中第12项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安全措施,应在许可开工前,对照有关图纸逐一填写完善。并在许可开工后,将安全措施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每执行一项,在“执行”栏内打一个“√”。 4.23.5 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中第12项只有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逐项恢复所做的安全措施,并在“恢复”栏内逐项打“√”后,工作才算结束。 4.23.6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填写时,单个班的工作人员在5人以内(含5人)必须填写全部人员姓 名;5人以上的在填写5人姓名后可用等人来表示。设总工作负责人的综合班组工作,可以只写明各班组工作负责人姓名,其余各班组工作人员分别用等人来表示。 4.23.7 安全措施栏填写规定 4.23.7.1 工作票左侧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填写时应做到 4.23.7.1.1 应拉开开关和闸刀(包括已拉开开关和闸刀):必须将检修设备各方可能来电的开关、闸刀、控制熔丝、压变熔丝(小开关)断开。 4.23.7.1.2 接地线(或接地闸刀)应注明地点,或写明接地闸刀名称和编号(220kV母线)。 4.23.7.1.3 已设标示栏和围栏。 4.23.7.1.4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闸刀操作把手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6kV及以上系统还应将安措拉开的开关、闸刀(包括接地闸刀)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整理:电工技术之家 4.23.7.1.5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4.23.7.1.6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设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4.23.7.2 工作票右侧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填写时应做到 4.23.7.2.1 已拉开开关、闸刀:应将已拉开的开关、闸刀、控制熔丝、压变熔丝(小开关)逐项写清名称、编号。 4.23.7.2.2 已装接地线应写清确切地点位置和编号,接地闸刀应写明名称和编号(220kV母线)。 4.23.7.2.3 已设围栏和标示牌。 4.23.7.2.4 围栏所设地点应写明具体位置,不得简写“在工作地点设”等字样。 4.23.7.2.5 “在此工作”标示牌应写明悬挂地点(如在某个设备或围栏入口挂“在此工作”标示牌)。 4.23.7.2.6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应写明悬挂地点及设备名称。 4.23.7.2.7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位和安全补充措施栏:应写清设备带电名称,不能笼统地写“相邻设备带电”。 4.23.8 安全措施栏内的工作许可人签名,如果是当班做安全措施并当班许可工作的,应有当班工作许可人签名;如果当班仅做安全措施,由下一班许可工作的,则由负责做安全措施且有工作许可资格的值班员签名。 4.23.9 对于设总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票,至批准工作结束时间,仍有一部分工作尚未结束须继续工作,但这部分尚未结束的工作不妨碍送电的,在送电时必须将工作票办理终结手续,送电后需重新办理新的工作票手续,以完成尚未结束的部分工作。 4.23.10 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必须填明主要工作内容。一张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如果连接在同一母线上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工作应分别执行工作票,如果母线同时停电,则包括母线和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开工前工作票内所有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一台主变压器停电检修,其各侧开关也配合检修,能同时停电,虽然不属于同一电压,也可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同样必须将工作票内所有安全措施一次做完。 4.23.11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并符合安全规程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如:测温、清扫、加油等类型工作,可以按类型分别执行一张工作票。 4.23.12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明确地填入工作票内,全部完成工作票内安全措施后,在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时,全部准确地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负责人必须将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向所有作业组负责人,并逐级向每位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许可手续应该是逐级许可。即工作负责人从许可人那里得到许可后,每个工作人员只有在得到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后,方准开始工作。 4.23.13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4.23.14 工作进行中,工作班所有人员撤离工作现场,作短时间间断,现场所做的安全措施可保持不动,工作票仍有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如当日工作告一段落,次日仍需继续进行,收工前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必须得到值班员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在开工前,为了防止安全措施有变动,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无变化后,方可工作。 4.23.15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也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考虑到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且设备具有送电条件,允许在工作票未终结的情况下,将施工设备送电,但应先检查工作地点确已无人工作,并联系工作负责人得到可以送电的答复,若在工作间断时或收工后,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负责人,应得到部门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4.23.15.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23.15.2 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在工作票未交回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4.23.16 在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先作周密的检查,撤离全体工作人员,并会同值班人员共同对设备状况、现场清洁卫生情况以及有无遗留物件等进行检查验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标志着检修工作全部结束,工作人员已撤离工作地点。对电气第一种工作票而言,这只是工作竣工,只有在值班员拆除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拉开全部接地闸刀并经值班人员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值班人员应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加盖“已终结”章。 4.23.17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办理终结后(与送电无关的工作票除外),已拆除所有接地线和拉开所有接地闸刀(属调度管辖的应得到调度命令)、已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方可将检修后的设备合闸送电。 4.24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规定 4.24.1 下列工作之一者必须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 4.24.1.1 需要将生产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油、烟、风、压缩空气及出渣、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系统设备),对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4.24.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4.24.1.3 可能导致生产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