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与窃电处罚管理与处罚办法

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职能
1.1 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
1.2 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
1.3 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
2 职责
2.1 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场倍率与电费计算不符)。
2.2 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处理程序
3.1 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
3.2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2.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3.2.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2.3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3.2.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2.5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3 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