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证据收集与窍电行为的查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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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窃电证据的收集方法,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掌握必要的窍电证据,做好窍电量的认定,按照相应的窍电处理规定对窍电行为严肃处理。 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 窃电行为的查明,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发现窃电行为并查获窃电证据的行为。 窃电行为的处理是指供电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窃电行为人,依法自行处理或提请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 根据《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窃电行为的查处应依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用电检查 1、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 4、经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用户明显存在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二、窃电处理 1、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在现场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并依法迫补电费和收取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拒绝接受处理的,供电企业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处理。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供电企业的报请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发《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妨碍、阻碍、抗拒查处窃电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4、对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认定构成犯罪的,可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供电企业报案应予接受、立案,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窃电证据 1、窃电证据的特点 窃电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客观性与关联性,此外,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窃电证据表现出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独立特征,即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和推定性。 窃电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明窃电案件存在和发生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臆想的虚假的东西。 窃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窃电案件有客观联系,两者之间不是牵强附会或者毫不相关。 窃电证据的不完整性,是指由于电能的特殊属性所致,只能获得窃电行为的证据,而无法直接获取窃得财物——电能的证据,即窃电案件无法人赃俱获。 窃电证据的推定性,是指窃电量无法通过用电计量装置直接记录,只能依赖间接证据推定窃电时间进行计算。 2、窃电证据的要求 同其他证据一样,用来定案的窃电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 3、窃电证据的获取 (1)依法收集窃电证据。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收集窃电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履行了法定手续,而且不能滥用或超越电力法及配套规定所赋予的用电检查权。 2)经检查确认,确实有盗窃电能的事件发生。来自:电工技术之家 3)窃电取证严格依法进行。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用电检查。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用电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收缴窃电工具、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窃电行为人、拍摄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征得被录音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用电检查人员对这点必须加以注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