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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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共计十九条内容,包括窍电行为的认定、窍电行为的多种方式、窍电行为的预防措施,以及对偷窍电的处罚办法,一起来了解下。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窃电行为,保 障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查处、制止窃电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提供、使用窃电装置。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维护供用电秩序,举报窃电行为。 对举报窃电的,应当给予保密;经查证举报的窃电行为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五条 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行为的,属 于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三)擅自开启计量鉴定机构或经授权的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 (四)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虽不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但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第六条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 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按照计费电能表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对应的 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在高电压上窃电的,计算窃电量还应当乘以相应的倍率。 第七条 窃电时间难以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与窃电用户生产的产品产量相乘, 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抄见电量;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 计算; (三)按照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减去窃电后的抄见电量。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窃电时间至少按180日计算,但最多不 超过365日;生产经营用户每日至少按12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每日 按6小时计算。 第八条 确定窃电金额的电价标准,按照国家或者省核定的当时当地的电 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按划定的供电营业区范 围,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进行用电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