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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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消息,《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jìn)期正式发布。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展示夜间景观形象,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载体”)设置的,以装饰、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本规定所称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设置者是指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主体,包括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遵循规划先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分类管理的原则。 浦东新区应当依据景观照明规划和相关规定开展绿色低碳照明工作,制定照明节能目标,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鼓励设置者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规定所称管理单位,包括区绿化市容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以及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辖区内景观照明的日常巡查、监督以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文体旅游、科技经济、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规划实施方案)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商务、文体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景观照明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可以编制辖区内相关区域以及相关单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报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标准设置。 第六条(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主体) 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设置: (一)与载体配套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由载体的建设单位设置,配套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立项、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既有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设置; (三)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单位认为确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理单位设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