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发布强化城区景观照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2-15来源:佚名
|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强化宜昌城区景观照明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为打造宜昌“长江夜游”品牌,发展夜间经济,服务世界旅游名城建设,根据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亮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各级关于景观照明的工作要求。 一、景观照明管理遵循规划统筹,根据宜昌市照明专项规划分类划定城市照明区域,细化照明分区亮度、光色指标,实行景观照明分类分级管控。 二、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级住建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重要节点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效果、节能等要求。社会业主自建的景观照明项目按照宜昌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区社会业主自建夜景灯光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执行。 三、景观照明技术要求包括:照明方式以选用局部投光或媒体立面照明方式为宜,采用局部投光应重点表现载体造型特征,采用媒体立面应图像清晰、显色性准确。照明色彩宜选用调和色,不宜使用大面积纯色。灯具外部可见时,灯体颜色应与背景颜色相一致。 四、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设置人”),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新建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城区景观照明设施由宜昌交旅集团集中控制、统一管理。宜昌交旅集团应建立规范的运维管理制度,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安全运行,发现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灯光或图案显示不全影响效果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会同设置人及时予以修复、更换,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宜昌市住建局定期对宜昌交旅集团景观照明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