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的形式有哪些,四种授权形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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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的形式有哪些,四种授权形式有何不同?】 关于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形式的小知识,共有四种形式授权给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等。 一、计量授权的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电力部门目前所开展的各项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则是以上述第三种形式进行授权的。 二、计量授权的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 3、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型式评价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材料明细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2、申请者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样机照片;4、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6、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7、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8、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应提交电子计价秤主要、关键零部件及主要结构确认书。 附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