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工技术规程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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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低压电工技术规程,包括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漏电保护及安全运行规程,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供大家参考。
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4、变压器运行规程; 5、漏电保护及安全运行规程; 6、电力线路防护条例;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有关部分; 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有关部分等。 附,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2 -19 批准1992-07-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管理,严肃安全作业制度,保障从事农村低压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分为: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及以下者。 1.3 低压作业执行本规程;高压作业执行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及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高压部分。 1.4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农村进行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电工技术之家 1.5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本规程,并严格地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1.6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均有权予以制止。 1.7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2 基本要求 2.1 电工 2.1.1 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每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 c.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2.1.2 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由县级电力部门颁发电工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2.1.3 凡持有电工证的电工,每年按本规程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电工证。 2.1.4 电工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单独工作的电工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 2.2 电气设施 2.2.1 所有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配电室,均应符合部颁DL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 2.2.2 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2.3 设备安全标志 2.3.1 三相电力导线A、B、C 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绿、红色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性线(N)以淡蓝色标志表示〔TN-C 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N)以竖条间隔的淡蓝色表示〕;接地 线(明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导线应在下列地点标明相别: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套管端部; b.配电室进出线穿墙套管内外侧; c.配电室(箱)盘(屏)母线和引下线; |










